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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淘宝商家刷单、刷好评一企业被罚5万!湖南常德通报一批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8 07:42:34 来源:客户案例

  2023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挥“铁拳”办铁案,严厉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2023年4月25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2月15日,石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湖南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互联网为淘宝商家刷单,制作虚假信用评价,为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涉嫌违反《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经查,发现该公司自2022年7月1日以来,接受淘宝商家的委托,通过网络平台,为淘宝商家提供刷单服务,即付款请人假扮顾客,用以假乱真的购物方式提高网店的排名和销量获取销量及好评吸引顾客,由卖家提供所购商品购买费用,帮指定的网店卖家购买商品提高销量和信用度,并填写虚假好评。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1月15日期间,该公司为2家淘宝商家提供了刷单服务,其中“TW世纪珠宝”店铺22单、“TUTU Korea韩国银饰”店铺300单,合计322单,经营额93174.4元,从中获利644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安乡县某中西餐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服务案

  2023年4月21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安乡县某中西餐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服务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410元、罚款959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2月7日,执法人员对位于安乡县某中西餐厅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餐厅在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对来餐厅就餐的消费者均强制加收38元/桌的春节服务费或金额不等的包间费,经查,2023年1月21日至2023年1月27日期间,当事人违法收取上述服务费及包间费共计541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4月11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澧县王家厂镇某餐厅擅自使用(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的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3年3月6日,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投诉,反映澧县王家厂镇某餐厅在未得到该公司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情况下,经营餐饮过程中擅自使用该公司的注册商标。次日,为查明相关情况,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2022年9月13日吴某(澧县王家厂镇某餐厅原经营者)将澧县某餐厅转让给张某(澧县王家厂镇某餐厅现经营者),张某在未和商标持有人(湖南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加盟合同情况下,使用印有“成美***”图形和字样标识的门面招牌,购买“成美***”图样的包装袋600个、纸杯1000个并用于经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2023年3月1日至3月6日的销售单据,及当事人接受询问时的陈述,查明累计营业额为160000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构成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石门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2023年2月14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石门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12日,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监察人员在专项检查过程中,发现石门县某液化气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未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根据此线索对该公司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在充装完成的气瓶中出厂编号为110070766的气瓶无二维码,该公司充装人员使用气瓶追溯系统读取其它已办理使用登记气瓶的纸质打印码(俗称“口袋码”)对该气瓶进行充装。

  经调查取证,确认了该公司实行了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的违法行为。鉴于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较轻违法行为,常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了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9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某教育培训学校收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4月13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汉寿县某教育培训学校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发现当事人超出政府最高指导价浮动标准收取学科类校外培训费用,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相关规定,经批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2023年春季学期学科类校外培训二年级英语班实际上课人数为12人,三年级英语班实际上课人数为11人,当事人分别以26元/课时·人次的标准收取上述两个班级共23名学生培训费用共19734元。经查实,当事人系开展学科类教育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执行收费应按照政府指导价规定。

  根据《常德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校外培训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常发改价费〔2021〕561号)文件中关于课时、班次人数以及收费标准的规定,当事人开设的二、三年级英语班属于10人—35人班型,本学期共33课时,执行收费标准最高应为22元/课时·人次,应收取每名学生费用为726元,而当事人实际以26元/课时·人次的标准收取每名学生费用858元,每生超收132元。当事人二、三年级英语培训班23名学生本学期共超收培训费用3036元。

  当事人不遵守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政府最高指导价浮动标准收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多收价款3036元已全额清退,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三章第二百八十四条裁量基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处罚款38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7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常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2月20日,武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万达广场一楼旁常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发布的广告,宣传其为湖南广电战略合作少儿素质教育品牌,其经营场所也有多处同样的宣传内容,涉嫌虚假宣传。经调查,当事人常德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提高知名度、扩大影响力,于2022年4月通过湖南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常德万达广场商业管理公司经营场所的广告位,发布了含有“超芒口才 湖南广电战略合作少儿素质教育品牌”以及“芒果图形”的台标等宣传内容的喷绘广告,以此促销当事人从事的少儿口才培训服务。该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还发现,当事人利用门头招牌、宣传册等宣传方式在经营场所内外进行上述宣传,并利用自行刻制的“湖南广电超芒口才收款专用章”用于收款。经查实,“湖南广电”“芒果图形”台标系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和台标。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有限公司在向该局协查的复函中明确表示:当事人未取得正式授权,亦非该集团战略合作伙伴。台标系湖南广电主要标识和无形资产,当事人未经授权使用芒果台标涉嫌侵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二)项等有关规定,该局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60000元的行政处罚。

  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王某未取得营业执照且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从事经营活动案

  2023年4月13 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无照且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电子汽车衡显示器1台,没收违法所得48855元,罚款1145元的行政处罚。

  2022年9月20日,安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对大湖某公司进行计量检查时发现:当执法人员驾驶车牌号为湘JHA***的丰田牌小汽车连人带车在该公司的电子汽车衡器进行称重测试,校准称重显示为1600KG,在该显示器按“5”号键时显示为1570KG;按“8”号键时显示为1500KG;按“0”号键时显示为1400KG。现场发现粮食收购票据8张,共计收购粮食48520斤,共计收购粮食款48855元。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的情况下,于2022年9月中旬开展粮食收购活动。

  另查,当事人在租赁大湖某公司设备从事粮食收购活动中使用的型号为SCS-100的电子汽车衡所配载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其生产厂家为上海某称重设备有限公司,扫描机身二维码(数字使用说明书)后显示:型号:D18,交流电源:AC220V(-15℃-+10℃)50HZ(±2%),直流电源:采用外置6V4AH蓄电池供电,使用温度:-10℃—40℃,相对湿度≤85%RH。2022年9月,由大湖某公司提供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因按键失灵,当事人经联系南县某维修技师后,更换了本案中使用电子汽车衡显示器。经该维修技师推荐,通过电子汽车衡显示器自带“设置”功能,破坏电子汽车衡显示器准确度。经该局执法人员核查,该电子汽车衡显示器按“5”号键少30Kg,“8”号键少100Kg,“0”号键少200Kg。至2022年9月20日止,当事人使用破坏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累计称重48520斤,累计金额48855元。由于无法核实当事人使用该破坏准确度的电子汽车衡显示器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具体金额,故本案中违法所得认定为4885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作出行政处罚。

  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汉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3月30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作出没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武陵上酱”白酒4瓶和 “武陵王”白酒4瓶并给予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3月7日,汉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汉寿县某食品商行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货架上摆放标示为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生产的“武陵上酱”白酒4瓶和“武陵王”白酒4瓶,经陪同的湖南武陵酒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辨认,并出具鉴定书确认为假冒商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经核查,上述白酒系当事人于2023年2月22日以回收礼品的方式收购,货值金额9664元,由于尚未售出即被查获,无违法所得。

  鉴于当事人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违法行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没有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条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七十九条中关于从轻处罚的裁量基准,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2023年4月19日,临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00元,处罚款26500元。

  2023年2月15日,该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澧县某农资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鄂南R”复合肥料【净含量40Kg/袋 N-P2O5-K2O 25-10-16 总养分≥51% 含氯(中氯)】进行了抽样。2023年3月10日,经某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测,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总养分和有效磷含量项目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2月份从澧县某农资配送有限公司购进上述批次“鄂南R”复合肥料7吨,购进价格为3500元/吨,购进总金额为24500元,尔后以4000元/吨的价格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28000元,从中获得利润35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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